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定型鉴定工作,严把产 品效能质量关,根据《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人民防空 科研创新和应用转化管理办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管 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研发、新型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定型 申请、产品鉴定、结果评定等活动。 第三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定型鉴定工作应遵循效能为 先、鼓励创新、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国家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定型鉴定机构、研发单位三级负责制。 第四条 相关单位完成新研发、新型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相 关工作后,应当按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规 定的程序,通过线上平台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鉴定申 请。其中《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定型鉴定研发报告》参照本 办法所附模板编写。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相关申请材料涉密的,申报单位应当通过线下渠道递送。 第五条 鉴定申请受理后,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 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 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纳入鉴定范畴;不合格的,将相关申请 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委托定型鉴定机构分批次集中组织实施。定型鉴定机构应当 按照试制样品检测规程开展鉴定工作,主要以性能分析、试验测 试、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定型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体名录由国家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 (二)在防护设备领域具有较强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具备支撑定型鉴定工作的人员、设备、场地等基本条 件,具备开展实爆或者毒剂检测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保密制度及设备设施; (五)在行业内拥有良好声誉,能够保证客观中立,无违规 或违法记录; (六)其他为开展鉴定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定型鉴定机构应当对研发单位提交的第三方机构检验 检测报告进行复核。同时,依据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相关技术标 准,参考设备质量检测方法,对试制样品进行检测,对样品主材 (或留样)、核心零部件进行取样并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试验测 试。 第九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立定型鉴定专家库。定型定机构应当从上述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对相关产品进行评审。主要考察产品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先进 性,同时应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权益。相关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廉洁保密相关规定,不得将评审结 果、专家意见等信息透露给申报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或人员。相关 专家对拟评审产品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专家评审通常按照申报单位汇报、专家质询、研究讨 论的程序进行,重点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审查是否满足相关技术 指标要求,认定是否属于新型防护设备产品。具备现场展示条件的,申报单位应当进行实物展示和性能演 示;不具备条件的,应提供产品视频录像和性能测试报告。 第十 一 条 经专家一致同意,新研发产品达到相关技术标准 要求的,可通过鉴定。经不少于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专家同意,基 本达到标准要求的,可视同通过鉴定,但须按专家鉴定意见修改 完 善 。申报单位未满足上述要求或者产品完善后仍未满足要求、弄 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造成知识产权争议的,不予通过鉴定。 已经通过鉴定的,从《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中移除。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新型防护设备的产品,由专家依据标准 进行评定。经不少于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专家同意其产品满足新型 防护设备产品要求的,可认定为“满足新型防护设备产品要求”,并 对相关产品进行评分。具体评分项目、标准等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定型鉴定机构对产品的鉴定结论分为“通过”“不通 过”;“满足新型防护设备产品要求”“不满足新型防护设备产品要 求”。定型鉴定机构综合各项结论,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 项目定型鉴定和新型防护设备产品报告。经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确认后,相关产品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 第十四条 通过鉴定的项目,定型鉴定机构应当对相关文件 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和分类归档,并将电子文档同步上传至线上平 台。归档材料须加盖研发单位公章,定型鉴定机构保存时间不少 于5年。归档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研发报告、关键性能指标试验 检测报告、全部产品定型图纸、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方法、知识产 权相关证明文件、试验样品信息、专家意见以及相关音视频材料 等。 第十五条 定型鉴定机构在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规定的鉴 定时限内不能完成鉴定工作的,应当在鉴定截止日期前7日书面 提出延期申请,详细说明延期理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 根据《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规定,作出是否同 意延期的决定并反馈定型鉴定机构。 第十六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结合人民防空防护设 备产品质量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和质疑情况不定期组织对相关 研发单位、定型鉴定机构等进行复核、检查与监督。定型鉴定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 节严重的,移除出定型鉴定机构名录。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和军队秘密的研究项目,参与定型鉴定 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具备相应保密资格(资质)并严格遵守相关 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研发报告
产 品 名 称: 产 品 类 别: 研 发 单 位 : 项 目 负 责 人 : 起 止 时 间:
二○二 年 月 日
一 、项目概述 (概述项目来源、研究背景、主要要求及产品 主要功能性能指标等) 二 、项目内容 ( 一 )总体情况(叙述科研项目完成的总体情况、科研目标 实现情况。未完成的科研任务和内容应说明原因) (二)研究(研制)工作的主要过程 (重点叙述科研实施过 程中各阶段采用的关键技术和解决的问题及其技术途径) (三)工艺成熟度与稳定性(重点叙述产品生产需要的主要 工艺,以及相关工艺的可靠性等) (四)达到的主要功能性能指标(各项性能指标的实测值, 哪些达到要求,哪些未达到要求,未达到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五)取得的主要研究(研制)成果及应用前景(列出本项 目实际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系统试运行情况或试用成果情况, 未来的应用前景、效益和途径等) 三 、项目评价 (一)总体水平评价(创新性、引领性、重要性) (二)水平比较评价 (重点评价科研成果处于国内外的水 平,其中能力评价要有详细的数据比较) (三)主要特点和技术创新点 (四)市场前景评价 (成本造价、适用范围、竞争优劣势 等) 四 、附件(实施方案、测试大纲、测试报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