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黑名单”(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黑名单”)管理和公布为特点的信用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国人防〔2018〕117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济南市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的企业,主要包括:在我市从业的人防工程建设、施工、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检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等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行业行为的管理活动。 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按照《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管理工作的制度建立,对失信行为收集、认定及公开,负责组织开展对黑名单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工作以及信息归集、跟踪、监测、评估和报告。 各区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的监督、记录及报送。 第一条 “黑名单”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人防建设从业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纳入人防建设从业企业失信“黑名单”: (一)人防建设企业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建设单位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 (二)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三)发生转包、出借资质等不法行为,被责令停业(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许可等重大行政处罚或处理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被我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改正的; (六)对人防工程或相关设备设施在质量检测或验收过程中被认定为不合格,且负有主要责任的; (七)被相关单位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经确认情况属实的; (八)人防建设企业被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 (九)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条 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查证及认定。各级人防主管部门通过执法检查、质量监督、群众举报和行业协会反映等途径,采集和查证有疑似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案由、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等信息,对确有不良行为发生或存在,涉及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由所属执法部门进行查证并出具报告认定。 (二)告知及申辩。对拟纳入“黑名单”企业,应事先书面告知相关企业,并告知其3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相关企业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逾期未提起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的,确定纳入“黑名单”企业名录。 (三)公布及整改。确定纳入“黑名单”企业名录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公布名录应包含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等行为、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和投诉处理结果、认定日期有效期起止时间等。区县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信息至市人防办。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各级人防主管部门选择适当的行政指导方式进行行政指导,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第三条 失信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人防建设从业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纳入济南市人防建设从业企业失信名单: (一)建设单位 1、不按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意见或建设管理流程组织建设人防工程,限期未改正的;以及按照规定应建人防面积不足承诺一年内落实,逾期未落实的; 2、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包括不合格且拒不整改),擅自交付使用的; 3、未按规定程序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或未按承诺时限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逾期不缴纳的; 4、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受到行政处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施工单位 1、未取得开工报告擅自开工或不按建设管理流程组织施工的; 2、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伪造或提供虚假施工记录、质量报告的; 3、破坏人防围护结构,影响人防防护性能的; 4、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3个月及以上履行保修义务的; 5、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受到行政处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人防工程设计单位 1、超出批准资质等级范围开展业务的; 2、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在施工或使用过程中,难以改正,对工程建设或正常使用后有较大不利影响。 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受到行政处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施工图审查单位 1、出具虚假审查报告、审查合格书的; 2、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12个月内发生2次(含)以上的; 3、对超资质等级或未经市人防办从业监管的设计单位的施工图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书的; 4、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受到行政处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人防工程监理单位 1、超出批准资质等级范围开展业务的; 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明显违反监理职业准则、技术规范的行为; 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受到行政处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造成严重后果,被法院判决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单位 1、无正规图集或正式蓝图生产安装的; 2、超出批准资质等级范围开展业务的; 3、经查证,确存在哄抬价格等不良行为的; 4、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受到行政处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 1、超出批准资质等级范围出具报告的; 2、经人防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后,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3、被我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改正的; 4、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受到行政处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 (一)失信信息的公布时限。失信信息应实行动态管理,失信主体公布时限到期后由公布部门将其移出。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出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已完成整改、消除后果的企业,可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移除“黑名单”申请,经核定符合条件的,由公布部门将其从名单中移除。“黑名单”有效期为1年(自名单公布之日起计算)。对于再次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公布期限为24个月,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布期限不得少于行政处罚期限,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对公布期内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任主体,可以延长公布期限,参照管理程序办理。在“黑名单”公布期内,每出现1次不良行为,公布期限相应延长。 (二)失信信息的共享。对已进入“黑名单”的企业等失信主体,涉及人防建设领域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在我市从业的人防工程建设、施工、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检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各区县人防主管部门报送的信息,整理汇总后报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市信用平台等相关部门共享;涉及到建设、施工等部门的信息,整理汇总后报建设主管部门、市信用平台等相关部门共享。 第四条 监管措施 对列入“黑名单”及“失信”责任主体的责任主体,区县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在公布期内强化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执法检查、质量监督、表彰评优认定等工作中视情实行差别化管理; 2、加大对其日常从业行为的检查频次和抽检比例; 3、限制参加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应当参照执行; 4、限制参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扶持等项目活动; 5、列为资质管理重点核查对象,对其资质申请、升级和增项依法予以限制; 6、对于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7、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条 其他相关要求 人防建设“黑名单”“失信名单”认定、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具体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市人防办举报或投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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