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防办工程管理处 各区县人防办、高新区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相关单位从业行为,落实《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我办制定了《济南市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附件:《济南市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济南市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人防工程建设行业管理、规范相关从业单位的从业行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8〕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批准在我市从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审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经人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公示的防护防化设施设备生产安装单位;通过相关认证机构资质认证的防护防化设施设备检测单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市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区县人防主管部门等人防监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从业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市级人防主管部门、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区县人防主管部门等人防监管单位以下统称为人防部门)。 第二章 行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从业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落实国家、地方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领域“红名单”企业认定要求加强内部管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自觉抵制 “黑名单”企业认定条件中所列不良行为。 第五条 从业单位应当亮证(资质证书)、亮照(营业执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产品种类、规格、价目表和对外提供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等事项。 第六条 从业单位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招投标或涉密项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人防从业单位。从业单位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对外提供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资料。 第七条 从业单位不得有以下垄断行为:从业单位之间不得通过达成协议或者其他约定形式,对市场价格或份额进行垄断;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第八条 从业单位对外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依法与购买人或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从业单位在执业、服务、销售等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对外提供虚假数据、出具虚假报告或文件;对外提供不合格产品。 第十条 从业单位应当制作书面的执业记录或业务台账。执业记录或业务台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购买人或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购买产品规格、数量、价格、用途或委托服务的具体事项和服务内容;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情况,包括产品送达的时间、地点,委托服务的过程和结果等。执业记录或业务台账等材料应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应主动配合人防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消极应付检查、故意逃避检查、不按照有关要求提供资料、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不如实向检查人员说明情况的从业单位,计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人防部门对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的收集管理以国家、山东省人防主管部门的公示公告信息和信用中国、信用山东、信用济南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外公示公告信息为准。 第十三条 人防部门对从业单位监督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从业单位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从业单位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对投诉举报从业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等。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应至少有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人防部门对从业单位办公场所现场检查内容一般包括:国家、山东省人防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外公示公告中有关从业单位信息的核实;查阅从业单位的人防资质(资格)或登记备案的证书或证明材料、人防业务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人防业务合同协议和业务台账、从业单位对外提供(出具)的产品或服务成果文件等。 第十五条 人防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从业单位服务质量进行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在人防工程施工图行政审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审查、人防监理、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和检测等单位的服务质量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等进行日常检查或开展专项抽查活动。 第十六条 人防部门对投诉举报从业单位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的工作内容一般包括:根据投诉举报情况收集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核实有关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人防部门根据对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结果,如实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和有权管辖部门反馈情况。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检查情况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和有权管辖部门进行移交。 第十八条 人防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企业信用情况进行管理,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对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府采购、资金扶持、表彰奖励和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 1月 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